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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和运输安全特别信息

禁止(在规定条件下允许)机组人员和乘客在托运行李和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携带上飞机的主要危险物质和物品清单

1.禁止机组人员和乘客在托运行李和乘客随身物品中携带以下危险物质和物品登机:

  1. 炸药、放炮装置及装有其的以下物品:各种火药,包装和数量不限;实弹(其中包括小口径的);催泪枪弹药;雷管(狩猎雷管);烟火器材:信号弹和照明弹;信号子弹、着陆用的烟幕筒、烟幕子弹、烟幕筒、爆破手火柴、电光花、响墩;梯恩梯炸药、炸油爆药、梯恩梯、硝氨炸药及其他炸药;引信管、起爆管、电雷管、电燃爆管、爆线、导火线等;
  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家用气体(丁烷-丙烷)和其他气体;装有神经毒气和催泪瓦斯的气罐等;
  3. 易燃液体:丙酮、汽油、易燃石油产品样品、甲醇、乙酸甲酯(甲基醚)、二硫化碳、醚、乙二醇单乙醚;
  4. 可燃性固体:易自燃物质、与水作用会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钾、钠、金属钙及其合金、磷酸钙等; 白磷、黄磷和红磷以及所有其他归类为易燃固体的物质;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胶体硝化纤维,颗粒或片状,干或湿,含水或溶剂少于 25%; 胶状硝化纤维,块状,潮湿,酒精含量低于 25%; 干法或湿法胶体硝化纤维,含溶剂少于 30%或含水少于 20%,等;
  6. 有毒物质;
  7. 放射性物质;
  8. 腐蚀性和腐蚀性物质:强无机酸:盐酸、硫酸、硝酸及其他酸;氢氟酸及其他强酸和腐蚀性物质;
  9. 有毒和有害物质:装在任何容器中的液态或固态有毒和剧毒物质; 布鲁克林;尼古丁;马钱子碱;四氢糠醇;防冻剂;制动液; 乙二醇; 汞,但医用温度计、标准盒装水银眼压计、水银气压计或水银压力计中的汞除外,包装在密封容器中并贴有寄件人的封条; 所有氢氰酸盐和氰化物制剂; 旋风、氰醇、砷酸酐等;其他可用作攻击乘客、机组人员以及对飞机飞行造成威胁的危险物质、物品和货物;
  10. 武器:手枪、左轮手枪、步枪、卡宾枪和其他火器、气枪、气动武器、电击装置、长矛、短剑、伞兵刺刀,但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除外。

禁止机组人员和乘客在飞机上携带的危险物质和物品的详细清单载于《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令》(国际民航组织 Doc 9284 AN/905)。

2. 在规定条件下,机组人员和乘客可携带以下物品和物质登机:

  1. 托运行李中的货物、飞机行李舱,乘客在飞行过程中无法接触行李: 弩、潜水步枪、梭镖、马刀、劈刀、弯刀、矢刀、剑、刺刀、匕首:猎刀、可弹出刀片的刀、带锁的刀、任何种类武器的仿制品; 刀刃长度超过 60 毫米的家用刀(剪刀); 装在容量不超过 5 升的容器中的酒精含量超过 24%但不超过 70%的酒精饮料,用于零售的容器,每名乘客不超过 5 升;体积酒精含量不超过 24%的液体和酒精饮料; 用于体育或家庭用途的气雾剂,其释放阀有盖保护,防止内装物自发释放,容器容量不超过 0.5 公斤或 500 毫升,每位乘客不超过 2 公斤或 2 升; 装在标准盒内的含汞医用温度计,每位乘客一个;

    可用作攻击武器的物品(斧头、锯、冰镐、弩、气动武器、潜水枪等)只能放在行李中。

  2. 在乘客的随身物品中:无汞医用温度计; 标准箱中的水银眼压计,每名乘客一个; 水银气压计或压力计,装在密封容器中,并贴有发件人的封条;一次性打火机,每位乘客一个; 用于冷却易腐产品的干冰,每名乘客不超过 2 公斤;过氧化氢 — 每名乘客不超过 100 毫升;液体、凝胶和气雾剂归类为非危险品:装在容量不超过 100 毫升(或以其他体积计量单位表示的同等容量)的容器中,并用容 量不超过 1 升的透明塑料袋牢牢封口,每位乘客一袋。

    装在容量超过 100 毫升的容器中的液体,即使只装了一部分,也不接受运输,但以下情况除外: 药品、特殊食品、婴儿食品(包括母乳),数量以飞行期间所需为限;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药品,须出示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包括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和(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文件,确认向乘客开具的上述药品处方,注明药品名称和数量,以及航班所需的数量;如果乘客持有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包括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和(或)规定生物材料运输程序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所规定的文件,则可以运输生物材料。

    在机场免税店或飞机上购买的液体必须装在安全密封(密封)的塑料袋中,以确保在飞行过程中能识别袋中物品,并能可靠地确认旅行当天是在机场免税店或飞机上购买的。

    机场、航空公司或运营商可决定在高风险航班上采取额外措施以确保航空安全,并因此禁止在机舱内携带以下物品: 开瓶器;皮下注射针头(除非有医疗证明);编织针;刀刃长度小于 60 毫米的剪刀;折叠(无锁)旅行刀、刀刃长度小于 60 毫米的笔刀;水银眼压计;气压计或水银压力计。

    在对乘客进行飞行前检查时,发现可用作攻击工具但不禁止携带上飞机的危险物品和物质,由乘客打包并作为托运行李携带。

    允许在飞机客舱内携带需要特别注意的物品:胶卷、照片、电视、无线电设备、电子设备、乐器、玻璃、瓷器、陶瓷制品、人体器官和组织、血液及其成分、用于治疗和诊断目的的人体生物材料样本,包括用于输血或移植的生物材料(以下简称生物材料)。

    对生物材料的检查是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进行的,通过肉眼核查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文件,包括构成欧亚经济联盟法律的法案,以及(或)规定生物材料运输程序的俄罗斯联邦立法,如果怀疑存在禁止运输的物品,则不通过人工(接触)方法打开包装。

    对持有适当兽医证书并允许在飞机上运输的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其他动物代表以及运输它们的笼子进行目视检查,如果有怀疑,则采用人工(接触)方法进行检查。

    在不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的情况下,对植入刺激心脏活动装置的乘客进行人工(接触)检查。

    在对飞机乘客和机组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的可自由携带但禁止在飞机上携带的危险品和物质,应在执行检查时从飞机乘客和机组人员身上发现和提取禁止携带的危险品、物品或物质的行为后予以提取,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转移到机场专门配备的仓库中储存。

    在对乘客及其手提行李进行飞行前检查时,会在机票和(或)登机牌上打上飞行前检查标记(电子客票和(或)登机牌除外),并引导乘客前往无菌区。如果登机牌是以电子方式签发的,那么有关飞行前检查的信息就会被输入信息系统,其中包括一个电子检查数据库。

对乘客和行李(包括随身携带的物品)的飞行前检查采用技术和特殊手段以及(或)人工(接触)方法,按以下顺序进行:

  1. 检查按照既定程序签发的机票和/或登机牌,扫描登机牌(如有)上的条形码,在检查站入口处核对证件与旅客身份以及机票和登机牌数据(包括条形码);
  2. 请乘客申报任何禁止携带上飞机的物品和物质,以及未经授权人员允许携带的物品(包裹、包装纸等);
  3. 建议拿出含金属的物品(烟盒、钥匙、烟盒等),脱掉外衣(外套、夹克、马夹、夹克衫、毛衣、套头衫、夹克等、 头饰)、宽度超过 4.0 厘米或厚度超过 0.5 厘米的皮带(腰带)、鞋(鞋跟高度小于 2.5 厘米和鞋底厚度小于 1.0 厘米的鞋除外),并将它们全部放入托盘、篮子中,放到 X 射线电视显微镜的传送带上;
  4. 乘客被要求通过固定的金属探测器;
  5. 搜查行李中的物品,包括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外衣(外套、夹克、夹克衫、头饰)、腰带、鞋子;
  6. 当固定式金属探测器的警报被触发时:使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明确乘客衣物中金属物品的位置;
  7. 乘客携带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被确认为具有潜在危险的,将接受人工(接触)检查
  8. 在取出并检查金属物品后,要求乘客再次通过固定的金属探测框;
  9. 在反复触发警报系统的情况下,借助手持金属探测器和手动(接触)搜查法对乘客进行搜查。人工(接触)检查法用于检查:穿着宽大衣服、掩盖身体轮廓的乘客;通过技术和特殊手段无法确定内部装有物品的乘客;被确定为具有潜在危险的乘客的行李和随身物品;在非法干扰特定航班飞机行为的威胁增加时的所有乘客。

禁止乘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易燃性、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质和物品登机,禁止乘客接受陌生人托运的行李箱、包裹及其他物品登机,禁止乘客将行李寄放在陌生人处,禁止乘客在飞行中使用电子游戏机、便携式摄像机、录像机、便携式电话及其他电子设备。

在中转机场,对过境和中转乘客,包括随身携带的物品,在进入无菌区之前进行一般的飞行前检查,并与飞行前检查过的乘客混在一起,对这些乘客来说,这个运输点是起点。中转和转机乘客不得携带托运行李。从未曾与俄罗斯联邦签订承认适用航空安全标准协议的国家机场入境的中转乘客的行李,必须在中转机场接受飞行前检查,然后才能与以该运输点为起点的乘客的已检查行李混装。从与俄罗斯联邦签订了承认适用航空安全标准协议的国家机场抵达的中转乘客的行李,如果在中转机场进行地面处理时在航空安全人员的控制下,且不允许接触,则无需在中转机场接受强制性飞行前检查。国内航班中转乘客的行李,以及从俄罗斯联邦境外中转机场起飞的中转乘客的行李(本条款第一段规定的行李除外),如果在中转机场地勤过程中在航空安全人员的控制下,且不允许接触,则无需在中转机场接受强制性飞行前检查。中转和过境乘客的行李在主动改变航线时,将重新接受检查,并与乘客同机离境。

乘客(包括过境和中转旅客)的飞行前检查程序不应简化。

进行检查的航空安全官员有权:要求乘客严格遵守俄罗斯联邦航空运输安全领域的立法要求;在检查点入口处检查乘客的正式机票和身份证件; 进行访谈,以确定有潜在危险的乘客以及禁止空运的物品和物质;对乘客、行李和乘客携带的物品、机组人员、民航人员、机上供应品、货物和邮件进行检查;监控乘客在检查点的行为;扣押检查中发现的禁止空运的物品和物质;检查托运到储藏室的乘客行李;提出旨在提高检查效率的建议,改进检查技术和使用的技术和特殊手段;根据航空安全管理人员的决定对检查进行质量检查。

进行检查的航空安全官员应:对乘客殷勤有礼,不允许有损乘客尊严的行为;在进行检查时了解并确保遵守本规则;具备必要的技能,以识别飞机上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物质,包括通过使用障眼法; 按照既定程序提交材料,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违反航空安全要求者采取行动;不允许逃避飞行前检查的乘客乘机;提高警惕,不允许未通过飞行前检查的乘客、机组成员和航空人员、货物、邮件、机载用品和行李通过检查点进入无菌区;了解技术和特殊手段的主要特点和操作规则;在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工作时遵守安全规则和消防安全规则。

对飞机上的货物、邮件和机载用品进行飞行前检查

飞机上的货物、邮件和机上供应品在装上飞机之前,应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进行各种类型和方法的飞行前检查,并进行控制称重。危险品的飞行前检查和运输按照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 «危险品安全空运"和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指南(国际民航组织文件 9284 AN/905)的要求进行。货物的飞行前检查由检查小组在货运站区域进行,并有一名货运仓库员工在场。

 如果无法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人工(接触)方法或目视检查货物内容,或有信息表明离港飞机上存在非法干扰行为的威胁,航空安全处处长可根据航空安全处处长的决定检查货物内容:在安全条件下将货物装上飞机之前,在飞机飞往目的地的预计飞行时间之后至少保留两小时;在飞机飞往目的地的预计飞行时间之内,在减压舱内检查货物。对可疑货物进行第二次飞行前检查,以发现禁止在飞机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托运货物的外包装须接受检查。如果外包装损坏(破损),则不允许货物离境。 完成飞行前检查后,货物将贴上编号标签。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货物、邮件和船上供应品的检查日志中。

邮件(信件)的飞行前检查应在机场邮件运输部门收(发)邮件时的检查点、货站检查点或机场候机楼综合楼检查点进行,不得打开。在对危险品、物品或禁止运输物质进行检查时,发现托运货物中有可自由获得但禁止在飞机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应扣押两份(或根据需要的份数)发现和扣押飞机托运货物中禁止运输的危险品、物品或物质的行为。扣押的物品和物质连同行为副本应移交给发货人。如果货物(邮件)中含有非法制造、携带或储存的物品和物质,且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则应扣留货物(邮件),不允许在飞机上运输(交付)。

检查组的专家在配备有技术和特殊手段的检查点对飞机上的供应品、应急设备、机组人员和乘客的机上食品、机上厨房设备进行飞行前检查。飞机机上餐饮的飞行前检查应在货运代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有必要,为实施控制,航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在飞机装载前立即对飞机上的机载用品进行抽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副本应交给餐饮公司的车间,第二份副本应交给航空保安。在完成飞机机上餐饮的飞行前检查后,每个集装箱都贴上编号标签,并在托运单及其副本中注明检查情况。航空安全官员负责对飞机上的货物、邮件、机载库存、应急用品和机上餐食的装载进行控制。飞机货物、邮件、机载库存、应急供应品和机上食品不得含有禁止在飞机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进行飞行后检查

飞行后检查可以全面进行,也可以有选择性地进行。 如果收到情报称飞行中的飞机上有意图劫持(劫持)飞机的人、爆炸装置或爆炸物,或其他对航班和乘客构成危险的货物和物品,行李(包括乘客携带的物品)、飞机上的供应品、货物和邮件在抵达机场(出发地、目的地或中转地)后应接受飞行后检查。飞行后检查应由经授权的航空安全官员使用技术和特殊手段在抵达机场或飞机上进行。

根据 2007 年 2 月 9 日 N 16-FZ"运输安全法"(以下简称"运输安全法")第 12.2 条第 13 部分,并考虑到按运输类型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制定了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包括设施(领土)的反恐保护要求,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别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级别(以下简称 «要求")、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建造阶段的运输安全的要求(以下简称 «设计和建造阶段的要求")、按运输类型分列的个人在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上旅行或停留的运输安全要求、 以及根据运输安全法第 8 条制定的运输安全法第 12.3 条第 8.1 部分(以下简称 «运输安全要求"),在个别船舶和(或)其他装有核反应堆的水上船只或运输核材料的船舶和(或)其他水上船只、运输基础设施周围设立的安全区。

在要求规定的情况下,应在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位于运输安全区边界或其部分的哨所以及运输安全区内的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进行运输安全检查、补充检查和复查。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检查和复查(以下分别称为检查和复查)过程中,将采取措施检查个人、车辆、货物、行李、邮件、手提行李和个人物品、其他物质物体(以下简称 «检查物体"),目的是检测与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有外部相似迹象的物品和物质、禁止或限制运入运输安全区或其一部分的物品和物质,以及(或)可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物品和物质(以下简称 «非法干扰行")、

以及确定没有合法理由进入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在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附加检查(以下简称 «附加检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认在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检查和(或)复查中发现的物品和物质。当运输基础设施实体或承运人收到有关非法干扰行为威胁的信息时,以及根据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观察和(或)访谈结果决定进行复检时,应进行复检。为确保运输安全而进行的观察和(或)面谈(以下简称 «观察和(或)面谈")旨在查明其行为显示有准备实施非法干扰行为迹象的个人,以及发现可能被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车辆和其他物质。根据观察和(或)面谈的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一次检查,并就这一决定起草法案。本规则附件 1 载有该法案的建议样本。根据观察和(或)面谈结果决定进行补充检查的记录簿样本建议见本规则附件 2。在进行搜查以确定禁止在某些类型的运输工具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以下简称 «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物质")时,应使用禁止在相关类型的运输工具上运输的物品和物质清单。

禁止或限制运入运输安全区或其一部分的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清单

1.武器清单: 1.1.军用武器及其主要部件,以及此类武器的弹药。1.2.民用和军用武器。1.2.1.民用武器及其主要部分; 1.2.2.自卫武器; 1.2.3. 滑膛长管火器:作用有限的火器(手枪、左轮手枪、无枪管装置);瓦斯手 枪和左轮手枪;装有催泪或刺激物质的机械雾化器、气雾剂和其他装置;电击装置和 火花抑制器。1.2.4.运动武器:带膛线枪管的火器;滑膛火器;枪口能量超过 3 焦耳的气动武器;冷兵器和投掷武器。1.2.5.狩猎武器:带膛线枪管的长管火器;长管滑膛火器,包括膛线部分长度不超过 140 毫米的火器;组合式(膛线和滑膛)长管火器,包括可更换和插入膛线枪管的火器;枪口能量不超过 25 焦耳的气动火器。1.2.6.信号武器。1.3.仅为出口而生产的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武器; 1.4.现役武器及其主要部分; 1.4.1.火器:枪口能量不超过 300 焦耳的滑膛和膛线短管火器;滑膛长管火器;有限火器。1.4.2.现役枪支的主要部分。1.5.冷武器。 

2.爆炸物清单 2.1.烟火装置:1) 白蚁装置、火绳和止动绳;2) 照明和光照装置;3) 信号装置;4) 烟花装置;5) 烟雾装置;6) 自动烟火装置;7) 仿烟火装置、仿训练装置和其他装置。2.2.爆炸物:1) 爆炸性的;2) 工业炸药;3) 起爆炸药;4) 基于氮化合物和其他混合物的简易炸药,无论有无起爆手段;5) 高氯酸盐;6) 绵、烟雾和其他火药。2.3.爆炸装置的组成部分:1) 固体推进剂装药; 2) 起爆装置:机械点火装置;机械引爆装置;基于起爆装置的推杆。2.4.弹药和爆炸装置的其他部分:1)弹药检查器;2)检查器(雷管)。

3.禁止或限制移入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的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清单 3.1.含有危险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和物质: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化合物和物品;α和中子辐射源;β辐射源;γ和制动辐射源;典型α辐射源;典型β辐射源;γ辐射源(基于铯、钴同位素); 封闭式放射性核素热源;基于α辐射放射性核素的封闭式放射性核素热源;基于β辐射放射性核素的封闭式放射性核素热源。3.2.含有危险化学制剂的物品和物质: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亚当石;硝酸;乌头;乌头碱;氨水;乙酸酐;砷化氢;阿西啶(3-奎宁环乙酸酯); BZ — 3-苄基奎宁环酯;溴化氢;布鲁金;毒气, (英语VX), EA 1701--O-乙基-S-2-二异丙基氨基甲基膦酸盐;六氟化钨;玻尿氨--碱、樟脑酸盐(L-托品丙酸盐(樟脑酸盐))、硫酸盐(L-托品丙酸盐(硫酸盐)); 甘粉(1,3-二氟丙醇-2 (1) 70-75%,1-氟-3-氯丙醇-2 (2) 10-20%);芥子气(芥子气);I-M 液体(乙基纤维素 50%,甲醇 50%);含氯化钠、硝酸铀酰、4-氯苯甲醛的液体;沙林和佐曼;蛇毒;二硼烷;异黄樟脑-卡巴胆碱(N-(β-氨基甲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来苏儿苷;路易斯酸;顺丁烯二酸酐;巯基乙醇;甲醇;砷酸酐及其衍生物,包括其剂型;砷酸酐及其衍生物,包括其剂型; 新胂凡纳明(5-(3-(3-氨基-4-氧苯基胂)-2-羟基苯胺甲基磺酰);全氟异丁烯;胡椒醛;Promeran(3-氯汞-2-甲氧基丙基脲)及其不同剂量的剂型;纯化蜂毒;蓖麻毒素;金属汞和汞盐;黄樟脑;二氧化硫;硫酸;硫化氢;硫化碳;CN:氯苯乙酮;CS:邻氯亚苄丙二酸二腈;CR — 二苯并氧氮杂卓;氢氰酸(氰化氢)、Cyclone-B 和金属氰化物;氢溴酸东莨菪碱;硝酸马钱子碱及其不同剂量的剂型;合成级、工业级和食品级乙醇,不适合用于酒精饮料;克拉沙夫卡生物碱总和;焦磷酸盐;氰化物和罗丹酸盐;铊及其盐类;四羰基镍;四乙基铅及其与其他物质(乙液及其他)的混合物,含铅汽油除外;三氯化磷;三氟化硼;光气和二光气;磷化锌;白磷(黄磷);氰化铁;氟和氟代强有机酸;氟化氢(氢氟酸);甲醛;氯仿(三氯甲烷);氯和氯代强有机酸; 氯化硼;氯化氢(盐酸);氯化苦;氰化氢;氰酸和三聚氰酸,氟代和氯代;氰熔剂;金鸡纳素;草酸;七叶树提取物;麦角新碱及其盐类;麦角胺及其盐类;乙基高氯酸;环氧乙烷;乙二醇。3.3.含有危险生物制剂的物品和物质:3.3.1.细菌(包括立克次体病和衣原体):炭疽杆菌,A22(炭疽);巴顿菌,A79.0(战壕热);布鲁氏菌,A23(布鲁氏菌病);马来伯克霍尔德氏菌,A24. 0(伤寒);假马来伯克霍尔德氏菌,A24(类鼻疽);土拉氏弗朗西斯菌,A21(土拉菌病);伤寒沙门氏菌,A01.0(伤寒);志贺氏菌,A03(志贺氏菌病);霍乱弧菌,A00(霍乱);鼠疫耶尔森菌,A20(鼠疫);烧伤科克西氏菌,A78(基热); 恙虫病(Orientia tsutsugamushi),A75.3(蜱传斑疹伤寒);丙型立克次体(Rickettsia prowazekii),A75(流行性斑疹伤寒);立克次体(Rickettsia rickettsii),A77.0(落基山斑疹热);鹦鹉热衣原体(Chlamydia psittaci),A70(鹦鹉热)。3.3.2.真菌:球孢子菌病(Coccidiodes immitis),B38(球孢子菌病)。3.3.3.致病病毒:由汉坦病毒/韩国和其他出血#热引起的疾病,A98.5;其他病毒性肺炎,J12.8;克里米亚出血热(由刚果病毒引起),A98.0;裂谷热,A92.4; 埃博拉病毒病,A98.3;马尔堡病毒病,A98.4;淋巴细胞性脉络膜炎,A87.2;胡宁,A96.0(阿根廷出血热);马古波,A96.1(玻利维亚出血热); 拉沙热,A96.2;蜱传病毒性脑炎/俄罗斯春夏脑炎,A84.0/A84;登革热,A90/91;黄热病,A95;鄂木斯克出血热,A98.1;日本脑炎,A83.0;西方马脑炎,A83.1;东方马脑脊髓炎,A83.2;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疾病,A92.0;奥宁-尼永热, A92.1;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A92.2;大水痘,B03(天花);猴痘病毒引起的感染, B04;白痘(天花病毒的变种);流感和肺炎,J10,11。3.3.4.原生动物:Naeglaeria fowleri,B60.2(非淋);Toxoplasma gondii,B58(弓形虫病);Schistosoma species,B65(血吸虫病)。

3.4.装有爆炸物的物品 3.4.1.民用和军用武器弹药:

  1. 民用自卫武器弹药:长管滑膛火器的外力作用;有限火器(手枪、左轮手枪、无枪管装置)的外力作用;气体作用;
  2. 轻型和音响子弹;
  3. 民用运动和狩猎武器子弹:膛线火器;滑膛火器;气动火器;
  4. 武器信号弹:枪支;信号;
  5. 工业用枪支弹药,结构类似于枪支;
  6. 军用枪支弹药:滑膛枪和膛线短管;有限枪支;
  7. 根据进口国技术要求生产的仅用于出口的弹药;
  8. 测试弹:用于膛线武器;用于滑膛武器。

3.5.在结构上与枪支、气动武器和刃状武器相似,并能在实施非法干涉行为时用作此类武器的物品 (根据既定程序认证为家用和工业产品的产品以及符合 国家标准 R 51687-2000 规定的参数和尺寸的餐具除外,这些产品被运入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安全区,以确保其运行并为其上的人员提供服务。"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耐腐蚀钢制餐具和厨房用具。一般技术条件"(经 2000 年 12 月 19 日第 383-st 号俄罗斯标准局法令通过并生效)。

检查对象--自然人越过运输安全区自由出入区边界以及在其境内逗留的理由,是没有携带武器、爆炸物或其他禁止或限制进入运输安全区的装置、物品和物质清单所列的违禁或限制物品和物质、 本命令(以下简称 «清单")批准的无合法理由运输的货物,以及符合运输安全要求的货物。

检查对象--自然人--跨越运输安全区技术部门或运输基础设施的关键部分和车辆的边界,以及他们在运输安全区相关部分领土上的存在的理由是:持有永久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以及按照既定程序签发的在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时有效的身份证件、清单所列物质,但本命令规定可以移动相关物品和物质的情况除外;此类人员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检查对象--自然人--跨越运输安全区运输部门的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边界,以及他们在运输安全区这部分领土上的理由是:持有永久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和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和运输(旅行)证件、 按照既定程序(包括电子形式)签发的登机牌(如需要),在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时有效;这些人员未持有违禁或限制物品和物质、清单所列物品和物质,但本命令规定可以移动相关物品和物质的情况除外;这些人员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检查对象--其他物质对象--跨越运输安全区运输和技术部门或运输基础设 施和车辆关键要素边界的理由,以及这些检查对象在其领土上存在的理由是 在检查、补充检查和复查时,有正式签发并有效的运输单据和(或)有关物资的通行证;在这些有形检查对象中没有清单所列的违禁或限制物品和物质,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适用于航空、海运、河运、铁路、公路和公路运输、城市陆地电力运输、地铁的监管法令所规定的运输规则(程序、条件)以及检查对象所有者所规定的运输规则的情况下被运入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

对植入心脏刺激装置的个人和残疾人,如果他们有医疗文件,(或)如果他们告知检查人员使用检查手段对这些人进行检查的禁忌症,则进行人工检查(接触)。

检查员工有义务:在进行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时了解并遵守本规则; 根据运输安全计划,参与保护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免受非法干扰; 查明企图实施和准备实施非法干涉其履行公务的行为,以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安全;核对和(或)核查文件,评估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所显示的数据、 侦查准备实施非法干扰行为或非法干扰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运输工具的行为;不允许违反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案关于此类运输工具运输程序和条件的规定,运输武器、爆炸物或列入禁止运输清单的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 对检查对象(自然人)细心礼貌,不允许有侮辱其尊严的行为;不允许损坏有形检查对象、文件和通行证;协助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完成分配给他们的任务,以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对象和车辆的运输安全、 确保作为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工具的物品、物质和文件以及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地点的安全;按照操作说明使用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 向俄罗斯内务部领土机构的授权单位通报被抓获的实施非法干扰行为或准备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人员,以及在检查人员执行确保运输安全的公务时对其进行抵抗的人员; 向俄罗斯内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局领土机构的授权单位通报发现和识别清单所列武器、弹药、爆炸物或爆炸装置、有毒或放射性物质的情况以及移动这些物质的人员的情况;参与采取措施,确保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以及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安全计划所载信息的安全。

检查人员在其公务范围内有权:要求前往或乘坐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自然人遵守运输安全要求;根据自然人身份检查身份证件,以及在检查站检查自然人、运输证件、通行证和其他证件,以查明自然人通过(通行)和(或)将检查物品带入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或其在运输安全区或其部分存在的理由; 在检查站以及运输安全区内对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或其部分进行检查、补充检查和对检查对象进行复查; 根据运输安全计划,在执行公务时防止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和为实施非法干扰行为做准备,以确保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安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武力、特殊手段和火器。

在接受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查、检查站面谈、检查站检查时,检查对象为自然人:应运输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出示有效的通行证、运输证件和身份证件;以及进入运输安全区的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外衣、鞋袜、头饰、衣服下的物品;以及机动车辆、自走式车辆、机器和机械或其部件,进行检查、附加检查和复检; 接受安检设备的检查,包括在运输安全单位员工提出额外要求时,再次接受安检设备的检查; 满足检查人员的要求,防止携带(偷运)清单所列物品和物质进入运输安全区的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或其部分;满足检查人员的要求,防止没有合法理由的自然人和车辆通过(通过)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或其部分进入运输安全区;回答执行监视和(或)面谈的员工提出的问题,以确定这些个人与实施或准备实施非法干扰交通基础设施和/或车辆的行为之间的联系。

如果乘客在飞行期间转运武器、弹药和弹药筒或特殊工具,其验收、发放、检查和登记均在交通基础设施的交通安全区内专门指定的房间内进行。如果乘客将禁止携带的物品和物质转移到航空运输工具上临时存放,则在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输安全区内专门指定的房间内接受、发放、检查、处理和存放这些物品和物质。

在对自然人及其行李、手提行李和所运物品进行检查时,应根据确保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安全计划,在检查站、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安全区的运输或技术部门边境哨所采取以下措施:检查通行证、运输证件,将身份证件与乘客身份和运输证件进行核对。观察和(或)面谈,旨在发现自然人可能与实施或准备实施非法干预行为有关的迹象,以及在发现自然人--检查对象--的行为特征,如更加紧张、焦虑、烦躁不安时进行观察和(或)面谈。根据观察和(或)面谈的结果,决定进行进一步的搜索。

对自然人(检查对象)的要求: 将含有金属、手机、便携式和平板电脑、照片、视频、电影、无线电设备的物品摆放在检查托盘(篮子)中; 将外衣、头饰、皮带、腰带、皮带、鞋(对于宽度小于 4 厘米、厚度小于 0.5 厘米的皮带和腰带,以及鞋跟高度小于 2.5 厘米、鞋底厚度小于 1.0 厘米的鞋,此要求为提示性要求)取下并放入检查托盘(篮子),在检查站、运输部门边境检查站必须执行本项规定; 将检查托盘(篮子)和其他随身携带的物品(检查对象)放在 X 射线电视装置的传送带上;通过固定式金属探测器的框架。

对广播和电视设备、照相、录像和电影设备、音频和视频设备、移动电话、 个人电脑的检查还可采用本规则第 57 款规定的其他手段,借助确保探测爆炸物 的装置,以及打开和检查其可操作性; 应采用本规则第 57 款规定的方法,借助确保探测爆炸物的装置以及使用检查 旋转镜,将乐器与其外壳(箱)分开检查;

乘客接受检查时,检查人员会在乘车文件或登机牌上注明旅客已通过检查。如果登机牌是电子签发的,则应将此类信息输入电子检查数据库(如果技术上可行); 如果检查对象--通过检查的乘客--从运输安全区的运输部门转移到运输安全区的另一 部分,除运输技术决定的情况外,通过检查的运输证件上的标记将被取消。如果登机牌是以电子方式签发的,乘客通过检查的信息将从电子检查数据库中删除;

执行公务的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如果持有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证书和飞行任务(或外国航空公司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一般声明),则允许接受检查。机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没有通行证,进入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输安全区或其一部分的合法理由是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的民用飞机机组人员证书,以及永久通行证、飞行任务或一般声明(针对外国航空公司民用飞机机组人员)的要求。在对从运输基础设施安全区边界外的领土上移动(正在移动)的检查对象和位于运输基础设施安全区自由出入区边界的检查站、哨所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建议执行本规则第93.3-93.8分款规定的措施。

严禁为未按时登机或逃票的乘客运送行李。未到登机点报到或逃票乘客的行李应接受第二次检查。如果过境和中转乘客,包括其随身物品和行李,在运输基础设施接受检查,则应在进入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的运输安全区的运输部门之前,以及在与该运输点为起点的受检物品混合之前,在检查站、哨所进行检查。中转和过境乘客在主动改变飞行路线时,其行李须接受检查,并与行李所有人乘坐同一航班离境。

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其他动物代表,如持有适当的兽医证书,并获准在航空运输工具上运输,应按本规则第57款规定的方法,以及借助确保探测爆炸物的装置,对其运输的笼子(集装箱)进行检查。

在检查民用航空器乘客和机组人员时发现的可自由流通但禁止在航空器上携带的物质,如乘客和机组人员拒绝自愿将这些物质移出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领土、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检查人员在检查、附加检查、复查时,从自然人或机组成员身上查获并扣押禁止运输的危险品、物品或物质(本规则附件第12条)、 应在乘客和船员禁止携带的危险品、物品或物质的查获和扣押行为登记簿(本规则附件 13)中登记 、在检查过程中从乘客身上查获并禁止在飞机上携带的物品和物质,将被转移到临时储存室储存。不允许简化检查、补充检查和复查的程序

本文件规定了在运输基础设施或各种运输方式的车辆上旅行或停留的个人,以及在装有核反应堆的单个船舶和/或其他浮动车辆或运输核材料的船舶和/或其他浮动车辆、运输基础设施周围设立的安全区内遵守运输安全的要求。

在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上旅行或停留的自然人有义务:

  1. 根据俄罗斯联邦运输部与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协调制定的运输安全检查、补充检查和复查规则,包括所需文件清单,通过(经过)运输安全区;
  2. 满足运输安全部队旨在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不采取妨碍其履行公务的行动;
  3. 向运输安全部队通报对运输基础设施物体或车辆的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事件或行动。

禁止自然人在运输基础设施物体或车辆上旅行或逗留:

  1. 将禁止或限制在运输基础设施和(或)车辆上移动的物品和物质带入(携带)运输安全区;
  2. 阻碍运输安全区内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手段的运作;
  3. 在根据联邦运输安全法第 8 条规定的运输安全要求所规定的情况下,在未通知运输安全部队并接受检查程序的情况下,接受物质物品上车运输;
  4. 采取行动(包括使用运输工具和其他技术手段),对车辆的运行或运输基础设施的运行设置障碍,包括散布明知对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的运输安全构成威胁的虚假事件或行动报告、 以及旨在破坏(偷窃)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的部件,使其处于不适于运行的状态或威胁到运输基础设施实体或运输安全单位人员、乘客和其他人的生命或健康的状态;
  5. 向第三方递交文件,允许其通过特别检查程序进入(通过)运输安全区;
  6. 在运输基础设施实体或承运人设立的通道(通行道)之外通过(驾驶)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进入运输安全区;
  7. 采取行动,模仿准备或实施非法干扰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活动的行为;
  8. 未经负责确保运输基础设施或车辆运输安全的人员许可而使用烟火产品;

武器弹药的运输按照航空安全手册(第 12 章 Doc 8973 «航空安全手册")(1944 年 12 月 7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苏联国际航空运输:文件集。莫斯科,1970 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上的官方网站 — www.icao.int。根据 1970 年 10 月 1 日苏联部长会议第 836-284 号法令(以下简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 1970 年 11 月 14 日在苏联生效。)

武器被视为单件登记行李,需在飞机隔离舱里空运,并应由旅客按照承运人规定的费率进行支付。在没有隔热行李舱的飞机上,武器必须原封不动地放在驾驶舱内,或放在一个特殊的容器内,容器必须密封或不密封。如果飞机上没有隔离包厢,承运人必须在携带武器的乘客购票时告知乘客飞机上对作为行李携带武器的限制。

武器在空载状态下运输时必须持有:俄罗斯联邦政府1998年7月21日第814号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境内民用和军用武器弹药周转规则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8年第32期,第3878条;2018年第21期,第3023条) (以下简称民用和军用武器周转规则) 第77段规定的民用和军用武器执照或许可证;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认证的武器储存和使用许可证副本(必要时,附上武器编号登记清单)、 区域间、全俄和国际体育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统一日历计划、俄罗斯联邦主体、市镇体育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日历计划、全俄和区域体育联合会日历计划以及组织运输武器弹药和体育武器的法人实体负责人的命令副本。属于免签证过境乘客的武器和弹壳的运输,这些乘客不通过俄罗斯联邦国界越过检查站边界,也不将货物越过边界,应在没有从俄罗斯联邦领土向俄罗斯联邦领土进口(出口)武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无证购买的武器和(或)不需要在负责武器交易的联邦行政当局或其领土机构登记的武器,以及在没有武器储存许可证、武器储存和携带许可证或武器储存和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储存的武器,必须由承运人根据根据关于维护和公布国家民用和军用武器清册的条例第 8 款签发的合格证书,在空载状态下接受运输, 经 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814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批准(俄罗斯联邦立法集,1998 年第 32 期第 3878 条;2018 年第 21 期第 3023 条)(以下简称 «合格证书"),或经国家专家鉴定,确认具有文化价值的武器的真实性、或古董(古董)武器复制品或古董(古董)武器复制品符合根据 1996 年 12 月 13 日 第150-FZ 号 «关于武器 «的联邦法第 7 条颁发的具有文化价值的武器特定样本(《俄罗斯联邦立法集》,1996 年,第51号,第 5681 条;2019 年,第31号,第 4439 条)。

弹药与武器应分开存放。接受的弹药口径必须与武器执照或储存、保管和携带、保管和使用特定种类、类型和型号武器的许可证规定的口径一致。一名乘客可将武器作为托运行李携带,数量不超过5件,子弹不超过1000发,重量不超过5公斤(1.4S类,归类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9284AN/905号Doc «危险品的安全空运”中的危险品,包装在小袋、枪套或特殊箱中,以及武器制造商的特殊包装中)(对于外国公民,以狩猎和参加体育赛事为目的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武器运输到相关赛事的场地是在可锁定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允许将几件装有武器和子弹的行李合并为一件或多件行李。重量超过5千克的弹壳只允许作为危险品运输,并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Doc9284AN/905“危险品安全空运”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说明”的要求清关。

禁止在民航飞机上携带带有爆破弹或燃烧弹的弹药、气体武器弹壳以及装有催泪或刺激物质的装置。

航空安全处官员应在乘客的参与下,在机场根据经批准的确保运输基础设施(机场)运输安全计划配备的特别隔离室或在目的地机场的临时储存仓库检查接收(发放)的武器。

对于拟运的武器及弹药,在乘客办好值机手续并对所拥有的武器及弹药进行登记后,可以作为单独货件接受空运。乘客将收到一张登机牌,上面注明座位数、武器重量和武器行李标签。在此种情况下,需在值机系统中录入关于该乘客携带武器的记录。在对武器和本细则第 3 款规定的文件进行检查和核实、武器上有行李标签后,乘客必须将 武器放入武器制造商的专用包装或枪套、枪袋、特制箱子中(对于外国公民,将进口到俄罗 斯境内用于狩猎和参加体育赛事的武器运送到相关赛事地点,在锁定的情况下执行 3)。机主在飞行期间交出的武器由航空安全员用包装纸、纸或塑料袋包装。包裹上应标明航班号和 «飞机飞行期间武器弹药验收法"(本规则附件提供了建议的验收法样本)(以下简称 «验收法")、武器所有者的姓、名、父称(如有),并附上行李标签。贴标完成后,航空安全员应起草一份声明,一式四份,由航空安全员和乘客签字。该法的第四份副本必须交给乘客,并在目的地机场收到武器时与行李标签存根一起出示。在签发该法时,航空安全员应向乘客解释在目的地机场领取该法的程序。当属于转机乘客的武器在原出发机场清关时,该法案应由 航空安全员签署,一式五份,其中第三和第五份应交给负责的机组人员。应根据本规则第 20 款的规定执行并移交该法的第一、第二和第四文本。在转机机场,禁止将装有武器的行李交给乘客

从外国经由俄罗斯联邦的一个机场转机到另一个机场的乘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首次着陆的机场前签发武器。飞机上此类乘客的武器安排、交付和装载应根据本规则第二章进行。从俄罗斯联邦的一个机场经另一个机场转机前往外国的乘客,其武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转机机场前发放。飞机上此类乘客的武器安排、交付和装载应根据本规则第二章进行。在目的地机场发放武器: 乘客必须在出发机场出示该法的第四份副本、行李标签和交给他/她的身份证件,才能将武器交给他/她。

该法典规定了俄罗斯联邦领空使用和航空活动的法律依据。国家对俄罗斯联邦空域使用和航空活动的管理旨在满足公民和经济在航空运输和航空业务方面的需求,以及确保国家的国防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飞机飞行安全、航空和环境安全。

违反俄罗斯联邦航空立法者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2001 年 12 月 30 日第 195-FZ 号《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有修改和补充) 1996 年 6 月 13 日第 63-FZ 号《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修改和补充)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二、三和四部分)(有修改和补充)。

航空安全是保护航空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状态。航空安全由机场或机场航空安全部门、运输安全部门、运营商(航空企业)的航空安全部门以及联邦法律赋予这一权利的授权机构负责保障。

确保航空安全的措施包括:1) 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机场或航空港的控制区;2) 在停机区看守飞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飞机; 3) 消除在飞机上非法携带武器、弹药、爆炸物、放射性物质、有毒物质、易燃物质和其他危险物品和物质的可能性,并在批准携带这些物品和物质时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4) 飞行前检查,以及飞行后检查(如果根据本《准则》第 85 条进行); 5) 执行打击非法干扰航空活动行为的措施和其他措施,包括在执法机构参与下执行的措施; 6) 消除未经授权人员擅自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可能性。

航空安全部门有权扣留违反航空安全要求的人员以及装有航空运输禁用物品和物质的行李、货物和邮件,并在乘客、机组人员或其他公民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采取措施。航空安全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携带和使用公务武器。

为确保乘客和机组成员的安全,飞机、机上供应品、机组成员、乘客、行李、手提行李、货物和邮件应按照本条规定接受飞行前强制检查和飞行后检查(如有)。当机场运营人、民用航空机场运营人或承运人收到关于非法干扰航空活动行为威胁的信息时,应进行飞行后检查,以查明其行动显示准备实施非法干扰航空活动行为的自然人或可能用于实施非法干扰航空活动行为的物质和技术物品。航空安全部门的授权人员应在机场或飞机上对乘客、行李、手提行李、机组人员、民航人员、飞机上的供应品、货物和邮件进行飞行前和飞行后检查。进行飞行前和飞行后搜查并不排除经授权人员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和调查、刑事诉讼和其他活动过程中进行搜查的可能性。在飞机国际航班期间,应在边境管制和海关管制之前或之后进行飞行前检查,或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其他类型的管制。在国际航班飞行期间,应在边境管制和海关管制之后进行飞行后检查,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在其他类型的管制之后进行飞行后检查。

如果飞机乘客拒绝接受飞行前检查,乘客的航空运输合同将被视为取消。飞行前和飞行后检查的规则由负责运输领域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制定。

为了确保航空安全,承运商根据俄罗斯联邦运输安全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立法,确保将飞机乘客的个人数据传输到乘客个人数据自动化中央数据库、 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或出发国、目的地国或过境国的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可向外国授权机构提供,除非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第205条。恐怖行为;第 205.1 条。协助恐怖活动;第 205.2 条。公开号召进行恐怖活动、公开为恐怖主义辩护或宣传恐怖主义;第 205.3 条。为开展恐怖活动提供培训;第 205.4 条。组织和参加恐怖主义团体;第 205.5 条。组织恐怖组织的活动和参与恐怖组织的活动;第 205.6 条。未报告罪行;第 206 条。劫持人质; 

第207条。故意谎报恐怖行为;第 207.1 条。公开传播关于危及公民生命和安全情况的故意虚假信息;第 211 条。劫持空运或水运船只或铁路机车车辆;第 263.1 条。违反运输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11.3.1条。违反航空安全要求
  1. 除本条第 2 至 4 部分规定外,不遵守或违反航空安全规范、规则或程序,将对官员处以1000至2500卢布的行政罚款;对法人处以2000至5000卢布的行政罚款。
  2. 未采取措施维护机场、航空港或直升机着陆场的控制区或限制出入区或地面设施的围栏,将对官员处以 2 000 至 4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对法人处以 4 000 至 10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
  3. 如不采取措施防止人员、手提行李或行李、货物、邮件、未经检验的机载用品或禁止飞机运输的物品或物质进入飞机,将对官员处以 2 000 至 3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对法人处以 10 000 至 50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
  4. 在飞机上运送或协助运送人员、手提行李或行李、货物、邮件、未经检验的机上用品或禁止在飞机上携带的物品或物质,将被处以行政罚款,公民罚款金额为1000至3000卢布,官员罚款金额为10000至30000卢布。
第11.15.1条。违反运输安全方面的要求。
  1. 因疏忽而未履行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或未履行遵守运输安全的要求,如果这些行为(无为)不包含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则应向公民处以 3 000 至 5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官员--20000至 30000卢布;个体企业家--30000至 50000卢布;法人--50000至 100000卢布。
  2. 屡次实施本条第 1 部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对公民处以 5000 至 10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对官员处以 30000 至 50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 个人企业家--50000卢布至 70000卢布或行政停业90天;法人--100000卢布至200000卢布或行政停业90天。
  3. 故意实施本条第 1 部分规定的行为(无为)--将对公民处以 20000至 30000卢布的行政罚款,并可没收或不没收行政违法工具或物品,或处以 10 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官员--50000卢布至100000卢布,或行政拘留10天以下;个体工商户--100000卢布至150000卢布,没收或不没收行政违法工具或物品,或行政停业90天以下; 法人实体--20000 卢布至 50000卢布,可没收或不没收行政违法的工具或物品,或行政暂停活动 90 天。

备注。 对于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未成立法人实体而从事企业活动的人员应作为法人实体承担行政责任。

第11.17条。违反公民航空运输行为准则
  1. 违反在飞机上摄影、录像和拍摄或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规定,将被警告或处以 100 卢布的行政罚款并没收影片。
  2. 飞机上的人员不遵守飞机指挥官的合法命令,将被处以 2 000 至 5 000 卢布的行政罚款或最多 15 天的行政拘留。
第785条。货物运输合同 
  1.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将发货人委托给他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将货物交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发货人承诺支付固定的货物运输费用。
  2. 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通过起草并向货物发运人签发提单(提单或相关运输法规或规范规定的其他货物单据)来确认。
第786条。乘客运输合同 
  1. 根据乘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诺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如果乘客交接了行李,还承诺将行李运送到目的地并交给有权接收行李的人;乘客承诺支付固定的旅费,如果乘客交接了行李,还承诺支付行李运费。
  2. 乘客运输合同的签订以机票为凭证,乘客行李的交接以行李收据为凭证。机票和行李收据表格按照运输章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制作。
  3. 根据相关运输法规、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乘客有权:免费或以其他优惠条件携带儿童;在规定范围内免费携带手提行李;根据运价收费托运行李。

自 2017 年 12 月 16 日起对第 786 条第 4 款进行了补充。- 2017 年 12 月 5 日联邦法第 379-FZ 4好。在俄罗斯联邦航空法第 107.1 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乘客被列入承运人限制航空运输的人员登记册,承运人或经承运人授权与乘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人员有权拒绝与乘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

机场控制区内禁止使用: a) 操作未按规定程序登记的车辆和机械,以及个人交通工具; b) 未经机场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电影摄影机、照相和摄像设备;c) 航空人员、航空企业员工和其他未经管理部门许可在工作时间(轮班)结束后在机场内开展活动的人员; d) 在非指定地点吸烟和生火; e) 在机场内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妨碍交通的物品; f) 不当使用机场。

莫斯科机场必须使用三级行李预检系统:

a) 第一级是使用带有自动(无人值守)爆炸物诊断功能的高速 X 射线电视显微镜对 100%的行李进行检查; b) 在第二层,计算机断层扫描仪或其他确保可靠检测爆炸物的设备,对不允许进入第一层无菌区的可疑行李进行搜查;c) 第三层用于人工检查不允许进入第二层无菌区的行李。在乘客、一名警官和一名炸弹技术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手部搜查。

机场入口处的旅客、手提行李和行李检查点配备了 X 射线电视显微镜、固定式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进行飞行前检查时:

a) 利用各种物理方法(X 光、气体分析、核四极共振、中子等)的技术手段, 探测旅客身上、衣服、手提行李和行李中的爆炸物和爆炸装置; b) 使用 X 射线电视显微镜检查乘客的外衣、帽子、鞋子和皮带; c) 在可能发现爆炸装置的地方对乘客进行个人、人工(接触)搜查,作为人工(接触)搜查的替代方法,可使用 X 光扫描; d) 对乘客进行心理测试。

如果航空保安措施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可临时采取与联邦运输监督局和内政当局商定的同等航空保安措施,但必须保持所要求的航空保安水平。

违禁物品清单

1.出于安全原因,以下物品禁止带入飞机客舱和带入安全禁区:

a) 可以发射子弹的手枪、火器和其他装置,其目的是用子弹造成严重身体伤 害,或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包括:

    1. 所有类型的枪支,包括手枪、左轮手枪、步枪和霰弹枪;
    2. 玩具枪、仿真枪支和可被误认为真枪的仿真枪;
    3. 小武器部件,望远镜瞄准器除外;
    4. 压缩空气和二氧化碳气枪,包括手枪、弹丸枪、步枪和球枪;
    5. 照明弹和启动手枪;
    6. 弓、弩和箭;
    7. 鱼叉枪和鱼叉捕鱼枪;
    8. 弹弓和悬带;

b) 专门设计用于电击或麻痹的泰瑟枪装置,包括:

    1. 泰瑟枪武器,如手枪和泰瑟枪警棍;
    2. 动物电击装置和动物杀戮装置;
    3. 致残和致瘫化学品、气体和喷雾剂,如梅斯毒气、胡椒喷雾剂、酸性喷雾剂、动物驱避喷雾剂和催泪瓦斯;

c) 尖头或尖边可用于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物体,包括:

    1. 斧头、切割器和菜刀等专为劈砍而设计的物品;
    2. 冰镐和冰斧;
    3. 刀片和纸板切割器;
    4. 刀刃长度超过 6 厘米的刀具;
    5. 从铰链中心测量,刀刃长度超过 6 厘米的剪刀;
    6. 带有尖头或锐利边缘的徒手格斗装备;
    7. 剑和马刀;

d) 可用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危及飞机飞行安全的工作工具,包括:

    1. 蒙太奇;
    2. 电钻和钻头,包括无绳便携式电钻;
    3. 刀片或棍棒长度超过 6 厘米、可用作武器的工具,如螺丝刀和凿子;
    4. 锯,包括无线便携式电锯;
    5. 喷灯;
    6. 用于固定和钉钉子的 «枪";

e) 可用于打击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钝器,包括:

    1. 棒球棒和垒球棒;
    2. 不同类型的警棍,如硬警棍、软警棍和带照明的加重警棍;
    3. 徒手格斗的手段;

f) 可用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危及飞机飞行安全的爆炸物和燃烧物及装置,包括:

    1. 弹药;
    2. 雷管帽;
    3. 雷管和引信;
    4. 假冒或仿制爆炸装置;
    5. 地雷、手榴弹和其他军用爆炸装置;
    6. 烟火剂,包括烟花用烟火剂产品;
    7. 烟雾弹或弹药;
    8. 炸药、火药和塑料炸药;

g) 液体、气溶胶和凝胶安全控制指导材料中列出的液体、气溶胶和凝胶。

2.出于飞行安全考虑,可用于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危及飞机飞行安全的爆炸性或燃烧性物质或装置禁止装入飞机货舱,包括(可能有在某些条件下给予豁免的规则):

a) 根据《危险品安全空运技术细则》(Doc 9284)第 8 部分第 1 章第 1.1.2 款规定的条件,经运营人授权,某些类型的弹壳可允许放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b) 雷管帽;

c) 雷管和引信;

d) 地雷、手榴弹和其他军用爆炸装置;

e) 烟火剂,包括烟花用烟火剂产品;

f) 烟雾弹或弹药;

g) 炸药、火药和塑料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