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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8 月 15 日第 114-FZ 号 "关于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程序 "的联邦法律

第15条。在下列情况下,可暂时限制俄罗斯联邦公民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1. 在获知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被列为国家机密的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息时,签订了涉及暂时限制离开俄罗斯联邦权利的劳动协议(合同),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从该人最后一次获知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息之日起,直至劳动协议(合同)或俄罗斯联邦国家保密法规定的限制期限届满。

    如果保护国家机密部门间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民在提交离境申请时知悉的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 息仍具有适当的保密性,则劳动协议(合同)中规定的离境权限制期限可由按照设立部门间协调和咨询委 员会的方式成立的部门间委员会予以延长。同时,从最后一次接触特别重要信息或绝密信息之日起,限制休假权的期限总共不得超过 10 年,包括劳动协议(合同)规定的限制期限;
  2.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被征召服兵役或被送去服替代性民事役务,直至兵役或替代性民事役务结束;
  3.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在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是嫌疑人或被告;
  4. 被判有罪,直至服刑(执行)或刑满释放;
  5. 逃避履行法院对其规定的义务,直到履行义务或双方达成协议;
  6. 在办理离开俄罗斯联邦的证件时,故意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直至办理此类证件的机构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解决该问题;
  7. 在联邦安全部门从事公共服务(工作),直至相关合同(劳动协议)期限结束;
    • 7.1 被联邦安全机构开除军籍者,自开除军籍之日起最长五年。根据本段规定的理由限制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的决定程序应由联邦安全执行机构确定;
  8. 被认定为资不抵债(破产),直到仲裁法院就完成或终止资不抵债(破产)程序做出裁决,包括仲裁法院批准和解协议。

第15.1条。

应征服兵役的公民如收到军事委员会的传票,自联邦法律认定传票送达之日起,不得 离开俄罗斯联邦。在履行应传唤前往军事警察局的义务之前,这一限制将一直有效。